恢复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资格业务
一、恢复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未超过二年,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的;
(二)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点击查询);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需提交北京市卫计委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其他机动车驾驶人需提交北京市卫计委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4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四、考试
(一)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的申请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并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考试合格;
(二)考试时间30分钟;
(三)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七、下列用语的含义:
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